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20241130-删除了附件的表格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20+8”产业集群相关领域政策,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我委决定发布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
2.《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4.《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
5.《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6.《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7.《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8.《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9.《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10.《深圳市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5年)》
二、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事后补助、注册许可认证、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医工融合”专项等项目,各类别重点支持方向详见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活动,符合相关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除注册许可认证、临床试验、展会论坛及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外,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4年5月30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之日(以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所填时间为准),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仅需提供国家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的立项文件(涉密项目书面报送)。
(二)其他类扶持计划项目需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具体要求参照各产业集群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
五、申报时间
2024年11月29日9:00至2024年12月29日18:00。
六、申报路径
项目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为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七、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八、注意事项
(一)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项目建设单位须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若发现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如已立项则予以撤项。
(二)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项目单位责任。
(三)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对单台(套)使用专项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建设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单位应在采购前开展仪器设备购置评议,在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对外开展服务,并按要求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年度考核,具体可参考https://www.irshare.cn/Sz_yqmh/(咨询电话:0755-86527902)。
(四)项目名称应准确、规范、简洁。按照申报指南发布的支持方向,市级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或提升)项目”,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命名为“深圳市XXXX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或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可命名为“XXXX产业化项目”,其他类型项目参照此命名规则。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所有申报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后,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或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要求填报月报、季报信息,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九、咨询电话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88120340,88127015。
生物医药:88121363,88121107。
高端医疗器械:88125787。
大健康:88121363。
安全节能环保:88128225。
新能源:88127461(虚拟电厂),88127203(氢能)。
附件:
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
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生物医药领域)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高端医疗器械领域)
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大健康领域)
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新能源领域)
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docx
附件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生物医药领域).docx
附件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高端医疗器械领域).docx
附件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大健康领域).docx
附件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新能源领域).docx
附件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安全节能环保领域).docx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专项。项目配套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移动通信、北斗定位及卫星互联网、光电子、智能电网、超高清视频显示等领域芯片设计,硅基集成电路制造,化合物半导体制造,高端电子元器件制造,晶圆级封装、三维封装、芯粒等先进封装测试领域,适用于先进制程的薄膜生长、刻蚀、离子注入、量测等设备,以及适用于第三代半导体的特殊工艺设备。
二、扶持计划
(一)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培育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深发改〔2023〕806号)
2.扶持方向
重点支持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移动通信、北斗定位及卫星互联网、光电子、智能电网、超高清视频显示等领域芯片设计,硅基集成电路制造,化合物半导体制造,高端电子元器件制造,晶圆级封装、三维封装、芯粒等先进封装测试领域,适用于先进制程的薄膜生长、刻蚀、离子注入、量测等设备,以及适用于第三代半导体的特殊工艺设备。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有关单位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计划,给予不超过1:1的资金配套,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本市配套资金和国家资助资金加总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半。项目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立项,且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
(4)对于已享受我市市级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次指南的资助支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生物医药领域)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临床试验、产业化事后补助等类别。其中,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大分子生物创新药物方向;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支持创新药物制剂研发生产中试服务平台、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生物医药供应链平台方向;临床试验支持药物临床试验(GCP)机构;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领域。
二、扶持计划
(一)核心技术攻关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三)条。
2.扶持方向
大分子生物创新药物。支持以下两个细分方向:(1)围绕1类核酸创新药创制,重点开展人工智能高效序列优化技术、载体递送技术等研究,取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2)围绕1类溶瘤病毒创新药,重点开展基因编辑技术、溶瘤病毒递送等技术研究,取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6)项目建设期内相关成果需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或默示许可。
(二)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二)条。
2.扶持方向
重点支持搭建创新药研发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和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优质的创新药研发生产和动物实验服务。
(1)技术服务类:
创新药研发生产中试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药研发生产中试服务平台,至少包含以下一项服务:①小分子药物制剂筛选、制剂开发和中试生产服务;②纳米晶、脂质体等药物递送系统开发与工艺优化服务。
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化、开放式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鼠、兔、犬、猪、猴等多类别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疾病动物模型开发、动物实验技术服务。
(2)资源条件类:
生物医药供应链平台:建设具备满足生物安全风险控制条件的特殊物品仓储场所,对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开展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提供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口全链条服务。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是以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技术服务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资源条件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技术服务类项目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资源条件类项目已有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相关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5)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三)临床试验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
2.扶持方向
支持药物临床试验(GCP)机构开展临床试验服务。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机构,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的临床研究报告,2023年11月29日到2024年11月29日期间取得(备注: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且对应的临床试验合同书不得早于取得临床研究报告前3年内,达到5、15、30项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200、300万元资助,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100、150万元资助。
4.申报要求
(1)项目单位须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相应药物临床试验资质。
(2)同一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核算。同一项目中,作为牵头单位(含单中心)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可按照参与单位进行核算。
(四)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十四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领域,产品需已开展Ⅲ期临床试验或获批上市。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高端医疗器械领域)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医工融合”专项、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临床试验、注册许可认证等类别。其中,“医工融合”专项支持体外诊断设备及试剂、心血管植介入器械、医用机器人、生命体征监测系统领域;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支持微创介入领域;临床试验支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GCP)机构;注册许可认证支持植介入器械、生命支持与治疗设备、体外诊断、高端医学影像设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软件领域。
二、扶持计划
(一)“医工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2.扶持方向
重点支持体外诊断设备及试剂、心血管植介入器械、医用机器人、生命体征监测系统领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与临床医疗机构联合开展“医工融合”应用研究和产品开发。
(1)体外诊断设备及试剂
开展样本离心、急诊立检、自动审核、自动质控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制智能化血液/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线、智能化信息处理与质量保障系统等设备。开展高通量、单细胞精度、多组学时空技术研究,开发高通量生化技术及生物信息分析工具,研发时空多组学AI分析平台等自动化、标准化、一体化工作站,形成面向多维组学的突破性病理产品体系。开展人工智能数据驱动标志物发现技术、低丰度检测技术研究,拓展新靶点和新标志物发现与诊疗结合应用,开发诊断原料、新标志物及其组合应用试剂与仪器产品。
(2)心血管植介入器械
面向重大心血管疾病救治、急重症心衰患者临床治疗需求,开展微型化、血液相容性材料、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制新型介入式人工心脏器械。面向血管抗再狭窄、肿瘤治疗、神经消融等临床需求,开展血管内精准可控药物递送介入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制血管药物递送介入器械。
(3)医用机器人
聚焦消化、骨、神经和心血管等领域,开展多模态传感器、智能诊疗算法等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研发,研制手术辅助机器人设备。
(4)生命体征监测系统
面向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防诊治康全周期管理需求,开展毫秒级生理核心指标监测技术应用研究,重点研究皮下植入式多参数连续检测、高柔性电极量产一致性、先进传感器等关键技术,发展多模态智能生理数据模型,研制新型医疗级多参数连续监测系统、可穿戴设备等三类医疗器械。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医工融合”专项扶持计划须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与三级临床医疗机构联合申报,每家医疗机构在一个扶持方向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3)项目牵头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4)项目牵头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自有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6)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7)项目牵头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8)项目相关成果应包含三类医疗器械,并在建设期内应进入临床试验阶段或产品注册申请阶段。
(二)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条。
2.扶持方向
微创介入诊疗器械与装备中试服务平台。结合临床需求,针对微创介入诊疗器械与装备开发需要,提供新材料研制、新技术探索、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性能验证、产品试制、工艺熟化、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至少包含以下三项服务内容:(1)微创血管介入器械关键材料与部件开发,制备加工与检测服务;(2)植介入诊疗用有源部件开发制备、检测与验证服务;(3)植介入用神经调控微电极、传感器与系统关键技术研发与器件制造服务。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是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三)临床试验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九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机构提供临床试验服务。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机构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的临床研究报告,应在2023年11月29日到2024年11月29日期间取得(备注: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且对应的临床试验合同书不得早于取得临床研究报告前2年内,达到10、20、40项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200、300万元资助,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100、150万元资助。
4.申报要求
(1)项目单位须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相应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
(2)同一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核算。同一项目中,作为牵头单位(含单中心)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可按照参与单位进行核算。
(四)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五条和第十四条。
2.扶持方向
(1)植介入器械:心脑及外周血管植介入器械,骨接合植入物,骨科填充和修复材料,眼科植入物及辅助器械。
(2)生命支持与治疗设备:有创及无创呼吸机,血液净化设备,人工肝支持系统,麻醉机,医用机器人,自动除颤仪,遥测监护系统,运动心电设备,智能监护与生命支持设备,医用超声高频切割止血设备,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3)体外诊断:全自动核酸检测一体机,基因测序仪。
(4)高端医学影像设备:磁共振成像设备,CT成像设备,新型内窥镜,血管造影设备,移动式O型臂X射线机。
(5)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软件:CT影像辅助检测软件,眼底图像辅助诊断软件,计算机辅助手术导航系统。
(6)智能康复辅具:脑机接口智能辅具、康复机器人、仿生义肢和类脑医疗器械。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对通过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要求、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等)的创新产品,按照项目申报金额的一定比例对项目投入进行资助。单个项目单位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国内注册许可认证
对首次获批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单个品种资助上限再提高100万元。智能康复辅具产品首次获批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单个品种资助上限再提高100万元。
(2)国际注册许可认证
对成功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的PMA途径申请注册并在美国实现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按照美国FDA上市前通知510(k)程序取得510(k)销售许可编号并在美国实现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后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按照新版欧洲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IIb类、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注册证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4)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等)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6)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7)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等)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等)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8)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同时获得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的仅支持一次。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大健康领域)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注册许可认证等类别。其中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支持细胞与基因产品质量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许可认证支持医疗美容领域。
二、扶持计划
(一)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九条。
2.扶持方向
建设细胞与基因产品质量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细胞库、质粒库、菌种库、毒种库检定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细胞与基因类产品全套批次放行检测服务体系,围绕细胞与基因GMP质量、临床试验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是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CMA)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二)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扶持方向
医疗美容:激光、脉冲光、超声、射频医疗美容设备,胶原蛋白、透明质酸、可注射填充物。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对通过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要求、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创新产品,按照项目申报金额的一定比例对项目投入进行资助。单个项目单位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国内注册许可认证
对首次获批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美容器械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的4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审评程序,并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单个品种资助上限再提高100万元。
(2)国际注册许可认证
对成功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的PMA途径申请注册并在美国实现销售的第三类医疗美容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按照美国FDA上市前通知510(k)程序取得510(k)销售许可编号并在美国实现销售的第三类医疗美容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后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按照新版欧洲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IIb类、III类医疗美容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注册证书、认定标准等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
(3)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
(4)项目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5)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2年内。
(6)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7)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证明材料(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8)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等情况,同时获得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的仅支持一次。单个项目单位每年累计获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二批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新能源领域)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产业化事后补助和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三类扶持计划。其中,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支持虚拟电厂规模化资源聚合方向;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V2G充电桩、分布式资源智能控制终端、分布式资源协同运行管理软件、计量通信芯片模组、计算芯片等虚拟电厂关键核心设备,以及先进制氢储氢、燃料电池核心材料和零部件,分布式发电、备用电源等氢能重点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支持先进V2G充放电桩/堆参与虚拟电厂方向。
二、扶持计划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4号)第一条“支持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
2.扶持方向
虚拟电厂智能聚合系统工程研究中心。 聚焦虚拟电厂全链路关键技术研发,打造具备规模化多元负荷聚合和支撑多种电网互动方式的虚拟电厂综合性解决方案,包括感知、计量、预测、调控、结算等。重点开展智能控制终端、负荷预测大模型、虚拟电厂响应与分配智能体、协同调度算法模型、动态调节潜力和调节成本预测、分布式资源聚合系统、精准感知与最优调控系统等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究。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4号)第二条“鼓励虚拟电厂关键设备规模化量产”。
《深圳市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5年)》(深发改〔2024〕324号)第五条“加快推动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
2.扶持方向
支持V2G充电桩、分布式资源智能控制终端、分布式资源协同运行管理软件、计量通信芯片模组、计算芯片等虚拟电厂关键核心设备产业化。
支持先进制氢储氢、燃料电池核心材料和零部件,以及分布式发电、备用电源等氢能重点领域产业化。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三)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规〔2024〕4号)第三、第五条“提升充电设施智能有序充电能力”“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
2.扶持方向
基于国产碳化硅功率器件的先进车网互动V2G充放电桩应用。 新建项目采用全国产化碳化硅功率器件,器件产品性能与可靠性达到国际主流产品同等水平,实现车网互动V2G领域碳化硅芯片国产化替代。推动车网互动参与电网双向调度实现虚拟电厂灵活调度。
指标要求:直流侧输出电压范围100V-1000Vdc(整流模式为100Vdc-1000Vdc,逆变模式为 300Vdc-1000Vdc);直流输出400V/800V,50%-100%负载电流,额定三相电压条件下整流模式转化效率>95.5%;额定直流输入400V/800V,额定三相输出电压,100%负载电流,逆变模式转化效率>95.5%;V2G充电模块具备多模式工作能力:整流,并网,离网(三相离网/单相离网)。
车网互动要求:车网互动需求响应时间≤15秒。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仅支持一个项目。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3)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
(5)涉及多个V2G场站的,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打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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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安全节能环保领域)
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展会论坛等类别。其中,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支持无人机应急救援及智能化应用、数据中心液冷、碳捕集利用方向;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支持公共建筑空调系统低碳运维平台方向;展会论坛支持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展会论坛。
二、扶持计划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4〕3号)第七(十四)条。
2.扶持方向
(1)无人机应急救援及智能化应用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无人机智能救援及灭火应用,突破大载荷、长续航、精准喷射、自动巡查、智能侦查等关键技术,融合三维建模、物资抛投、中继通信、城市安全垂直行业大模型等技术,赋能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领域的城市安全管理无人机智能化应用场景。
(2)碳捕集利用工程研究中心
面向碳中和远景目标,围绕提升碳捕集利用的效率和经济性,研发新一代高效、低能耗、低成本二氧化碳捕集技术和装置,开展二氧化碳高值化化学利用、二氧化碳生物利用、海洋生态负排放等前沿技术研究和布局。
- 数据中心液冷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大功耗高密度服务器散热需求,打造新型高效、绿色节能的数据中心冷却解决方案,重点开展两相液冷、浸没式液冷等先进液冷技术路线的冷却液分配单元(CDU)、冷板系统、传热结构、冷却工质等关键技术研究。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4〕3号)第七(十四)条。
2.扶持方向
公共建筑空调系统低碳运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用建筑运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支撑公共建筑空调系统低碳柔性运维,为各类型公共建筑提供空调负荷及能效监测、预测技术服务,开展数据驱动的空调系统能效诊断,推广应用空调系统低碳柔性调控技术。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每个方向原则上只支持一个项目。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展会论坛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4〕3号)第九(十九)条。
2.扶持方向
主办或承办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展会论坛。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严格按照财政支持展会论坛经费的有关政策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成功主办或承办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安全节能环保领域国内外知名展会论坛。
(3)申报项目名称应与实际举办的展会、论坛名称保持一致。